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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钢: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为完善和健全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的信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坚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1、2019年-2021年,公司将坚持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合并财务报表)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董事会应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的基础上,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下述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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