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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药业: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19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交易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业务的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业务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业务活动。分公司不得开展理财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三)以暂时闲置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四)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资金在理财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五)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六)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应当是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基金、期货衍生品种为主要底层资产的理财产品。

(七)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应与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

(八)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发生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理财业务。公司不得将理财业务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理财业务审批。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一)理财业务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二)理财业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三)理财业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任一计算标准均未达到2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2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理财产品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生的理财业务交易仅本款第(三)项标准达到或超过2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理财业务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理财业务额度。

(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理财业务,根据公司理财业务金额、类型,由公司财务部或由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组成的决策小组组织执行。公司财务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和可行性分析(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等内容。

(三)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理财业务:

1.购买银行发行的被银行评定风险等级为最低风险等级(即第一级或PR1级或R0级、R1级)的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存在风险等级评定且风险等级被评定为第二级或PR2级或R2级以上的银行结构性存款除外),由公司财务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办理后将资料提交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2.购买银行发行的被银行评定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等级(即第二级或PR2级或R2级)的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由公司财务部拟定理财方案,报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财务部在办理后将资料提交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3.购买非银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由公司财务部拟定理财方案,经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组成的决策小组审核后报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公司不得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风险等级(即第三级或PR3级或R3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四)财务部及时跟进理财产品情况,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购买前论证。对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除最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和银行结构性存款(存在风险等级评定且风险等级被评定为第二级或PR2级或R2级以上的银行结构性存款除外)外,对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作为交易方,协助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并定期回访。

(三)负责提出理财业务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对于银行发行的被银行评定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等级(即第二级或PR2级或R2级)的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以及非银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方案中应包括:投资目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或额度、投资品种、投资期限、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具体运作理财业务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等内容。

(四)负责实施经批准的理财业务方案,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在购买后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并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五)负责投资期间理财产品的管理,包括跟踪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登记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交易对方营业执照(商业银行除外)、金融许可证(商业银行除外)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七)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理财产品按投资类别、投资金额进行统计,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总监,同时指派专人跟踪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专人至少每月与交易对方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以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对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24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同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应当立即报董事长、董事会。财务部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董事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第九条 理财业务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定期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监控、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每月末以书面形式报告月度理财情况;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财务核算人员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核算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理财事务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专户管理。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理财业务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总监报告本月理财业务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理财业务报告,向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报告本季度理财业务、明细,投资品种、投资金额、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财务部对上年度理财业务情况进行总结,向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及总经理提交年度理财业务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理财业务的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理财业务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或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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