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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6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至2021年9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亚骏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315,009,2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71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31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63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0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8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1,00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0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8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张晏维律师、方冰清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申志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4,147,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7,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10%。

1.2 选举刘国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4,150,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0,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38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申志东先生和刘国强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9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反对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39%;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95%;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6%。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98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39%;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95%;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6%。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张晏维律师、方冰清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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