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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以及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申志东先生、刘国强先生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经查询,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3、本次增补非独立董事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申志东先生、刘国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盘活公司资金,优化财务结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和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主要为满足其日常经营所需,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上述两家子公司分别向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期限不超过二年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10,0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4,200.00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2%。

2、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表:

担保对象名称期末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
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4,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2020/3/15至2023/3/15

3、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 波 李在军 于良耀

2021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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