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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关于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0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达成的框架性、原则性约定,协议所涉及的部分合作事宜需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相关合作方案明确后,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预计本协议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业务合作协议的概况

为了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实现互补共赢,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于近日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商用车”)围绕新能源商用车领域的智能化技术开发、智能制造等方向业务合作,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或“本协议”)。

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待其中部分合作事项的具体方案明确后,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二、合作方介绍

(一)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UKR13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1号楼612室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周建群成立时间:2016年2月1日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汽车、汽车零部件;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的租赁;技术及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结构: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三、业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主体

甲方: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乙方: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事项

1.1甲方负责中植一客整体战略规划、财务资产管理、市场开发、政府公关及运营保障;

1.2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导入新产品资源、制造工艺,根据业务需要提供质量管控、供应链管理、售后服务等日常管理业务支持。

2、合作期限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期限届满前双方无异议可协商续期,并签订书面协议。

3、合作的机制和保障

3.1乙方协助甲方完善供应链体系、售后体系,优化人员架构,提升生产品质管理等。

3.2甲方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开发目标市场,乙方支持甲方对目标区域内的新能源客车、物流车、市政专用车、重卡等全系列产品的订单需求进行摸排,协助甲方专项制定市场客户开发计划。

3.2.1甲方负责客户开发、获取市场订单及货款回收。

3.2.2乙方负责配合甲方的客户开发、订单交付等全流程工作,并负责订单交付过程管理,包括招投标商务环节、订单评审、订单排产、订单交付等工作。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3.3乙方利用自身成熟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保证市场订单能够保质保量及时交付。

3.4甲方引入乙方成熟的供应链管理制度及供应商体系,并充分利用乙方自身优势,在市场公允价格体系下进行采购。

3.5甲方利用乙方在采购、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环节优势,进行有效的成本和品质控制,乙方协助甲方生产具备合理利润率的终端产品。

3.6甲方售后服务事宜如需乙方支持,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费用由甲乙双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3.7甲方负责支付使用乙方或其关联方的产品技术知识产权费用,具体费用由甲乙双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依法对中植一客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4.2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年度规划方案,确定中植一客年度的经营计划、年度预算等事项。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组织、实施相关订单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并应合理控制供应链采购成本、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水平。

5.2乙方协助甲方管理工厂业务相关人员,并提出相关人员的安排建议。

5.3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及合作期间形成的各项文件、资料,合作期限届满后完成移交甲方。

6、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须签署书面协议。

6.2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当办理好交接手续。

7、争议的解决

7.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7.2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就该事宜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其它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甲方完成董事会、股东会内部审批手续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重点发展新能源商用车业务的战略需要,有利于公司市场开拓和产业升级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未来,合作双方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深度合作,资源互补共享,共同拓展新能源商用车市场。预计本合作协议的签署不会对本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本合作协议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达成的原则性、框架性约定,待其中部分合作事项的具体方案明确后,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期间受双方的审批流程及内部外环境变化的影响,合作事项的具体实施进度及最终合作方案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业务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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