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注意到,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事项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是以具有执行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为定价依据,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且该项关联交易为偶发性,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议。
二、关于新增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北方雷科(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日常业务范围。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公司增加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黄 辉
刘雪琴
刘 捷
龚国伟
202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