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正清、傅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010号 刘正清、傅建军: 你们作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制药”)的董事,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参与以个人账户转账的形式,为汉森制药子公司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代垫销售费用。经核查,上述代垫费用事项对汉森制药2017年至2019年的净利润影响数合计为15,641,885.9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8月6日
关于对刘正清、傅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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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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