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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制药:关于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3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08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汉森制药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令安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以个人账户转账的形式,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账外代垫销售费用。经核查,上述代垫费用事项对你公司2017年至2019年的净利润影响数合计为15,641,885.9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说明,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湖南证监局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说明。公司将持续加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08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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