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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5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业务发展及投资者的持续回报,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四、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回购注销1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89万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回购注销2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30万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10万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预计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与实际发生情况存在一定差异,上述差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以后年度的关联交易预计中应审慎预计,尽量避免大额差异。

九、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安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十、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审计。本次续聘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袁正刚先生、刘谦先生、云浪生先生、王爱华先生、吴佐民先生、李伟先生均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

(3)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4)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马永义先生、柴敏刚先生、程林先生均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3)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4)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意提名袁正刚先生、刘谦先生、云浪生先生、王爱华先生、吴佐民先生、李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马永义先生、柴敏刚先生、程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二、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形势、公司所在区域薪酬水平的变化,对董事津贴做出的调整,有利于调动董事履职积极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新平(签名)

马永义(签名)

柴敏刚(签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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