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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图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依据公司所提供及我所能取得的资料,未发现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

(二)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0元。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36,000.74万元,占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

4.62%,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担保发生额合计为36,000.74万元,占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4.62%。

4、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

四维图新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报告期内,公司具体担保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04月24日90,0002017年12月25日23,652.71一般保证2017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4日
北京金盛博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04月24日10,0002017年12月21日2,348.03一般保证2017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4日
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09月07日10,0002018年09月29日10,000质押2018年9月29日起50年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0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36,000.74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110,000.00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4)36,000.74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图新投资(香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04月26日85,970.52017年06月26日0质押2017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
合肥杰发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3日2019年06月28日0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0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85,970.5报告期末对子公司0
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0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36,000.74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195,970.5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36,000.74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4.62%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0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二、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0.18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9年度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符合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于会前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对该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截至2019年末,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有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有效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公司内部部门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能够在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各个环节中起到相应的作用,严格的执行公司下派的各项任务。未来随着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也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各项相关内部控制。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关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对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

四维图新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据此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聘期1年。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所需,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它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四维图新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八、关于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5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025,475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四维图新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克强 李 想

吴艾今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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