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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8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研究,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须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规划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并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产权转让、并购重组、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

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材料一般应与会议通知同步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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