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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2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完善审计制度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所属单位包括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实际管理权的联营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提出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证券交易所、证监

局以及集团等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党委负责研究提出在公司内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审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重要制度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评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等事项。

第七条 公司监督审计部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机构,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制机制及相关制度,推进内部审计综合管理体系建设;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三)实施各类内部审计项目,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管控;

(四)组织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协调推进内部审计成果运用;

(五)创新内部审计工作方法和手段,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

(六)优化公司内部审计资源配置,协调推进审计队伍建设;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基本要求第八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每个季度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一次,每个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递交次一年度审计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对于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明确负责人,配备与本单位企业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或者企业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建立审计人才库,所有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全部纳入人才库管理。同时,吸纳具有经营管理、财务、金融、投资、法律、风控、组织人事、纪检、工程建设等相关专业背景的其他岗位人员进入人才库。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库内人员的统一调配使用,并组织对库内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配合组织部门对人才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人才库内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管理。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工作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范围包括:

1.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的内部审计;

2.对所属各级单位的内部审计;

3.对公司和所属单位设立的联营单位的内部审计。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公司工作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投资并购、基本建设、重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等投资项目的管理及资金使用、大额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上级规定及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联网审计所需的账户授权、系统文档、技术支持、经营管理活动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有权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经营管理规定、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重点优先、科学统筹、分层分类”的原则,编制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经公司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提请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批准并上报集团。

公司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合理匹配资源,加强审计项目统筹和审计组织方式统筹。原则上,同一时间段内不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迎审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选派审计人员或调配相关专

业力量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审前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结论明确、文字精炼、建议可行。

在确定审计结论时,应当审慎区分工作失误与明知故犯、探索试验与失职渎职、无意过失与以权谋私,客观公正做出结论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报告审理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确认。审计报告经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

第二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机构将内部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应当明确审计目标要求和重要审计事项,在审计实施过

程中应加强跟踪检查,防范审计风险,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中介机构选用应当符合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国家、集团及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提交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内部审计结果分析研究、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和问责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由内部审计机构抓总协调,同级职能部门协同督办,推进相应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同步整改的工作机制,确保审计整改落实到位。适时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巩固整改成效、压实整改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督、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移送纪检机构。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评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上级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18〕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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