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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普瑞: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基于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经营发展规划、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公司现金流量、资金支出安排和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和股东回报作出制度性安排。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坚持积极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在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股利为主,股票股利等形式为辅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

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即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债务偿还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同时采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和执行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股东回报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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