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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普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慎调查后,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已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度,且按照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披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和资金占用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的相关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3、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已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能够有效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俊发、王肇辉、吕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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