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7日,向66名激励对象授予1059.5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 | 王 哲 | 刘小龙 |
签署时间:二〇二〇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