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17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独立意见
经过审阅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合理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 | 王 哲 | 刘小龙 |
签署时间: 二〇二〇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