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名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提名情况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任期即将于2019年9月6日届满,公司需组建第五届董事会。经与大股东协商,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拟提名蔡永太、麻秀星、李晓斌、林祥毅、刘静颖、戴兴华、肖虹、王哲、刘小龙为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其中,肖虹、王哲、刘小龙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此外,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蔡永太、麻秀星、李晓斌、林祥毅、刘静颖、戴兴华、肖虹、王哲、刘小龙为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王凤洲 | 刘洋 | 刘小龙 |
签署时间: 二〇一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