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云南云检提供合计不超过2,400万元的财务资助,目的在于支持其因业务发展需要,改善办公经营条件,促使云南云检进一步提升业务承接实力,提升业绩贡献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对于本次财务资助可能出现的风险,公司已制定了应对措施,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南云检提供财务资助,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2,4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自签订借款协议之日起算。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王凤洲 | 刘 洋 | 刘小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