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本次解锁事项进行审查后,认为:2018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指标,未发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公司119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30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2018年度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锁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王凤洲 | 刘 洋 | 刘小龙 |
签署时间:二〇一九年 七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