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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原章程)修订后(新章程)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董事长主持,常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章程(2024修订草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该项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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