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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1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前赎回“长青转2”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行使“长青转2”的提前赎回权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有关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长青转2”进行全部赎回。

二、《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江苏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南通)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长青南通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长青南通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1,000万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额度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龚新海____________ 孙叔宝____________

王 韧____________

2020年3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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