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于2020年4月28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作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了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在召开董事会前就《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此日常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田宇、殷哲、常国栋、董延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