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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联席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蓝帆医疗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元联系电话:021-20262071
保荐代表人姓名:褚晓佳联系电话:021-202620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每月由银行独立寄送纸质或电子版对账单至保荐机构,包括2021年12月对2021年度进行现场检查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0次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1年12月30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监管机构近期规定解读、法规更新解读、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2021年度,受市场波动、行业政策、新冠肺炎疫情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发行人业绩出现下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34.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降96.43%;2021年联席保荐机构查阅了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商誉所在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业绩下滑、计提商誉减值的具体原
度,发行人计提重大资产重组商誉减值准备169,844.98万元;2021年度,发行人母公司口径亏损111,758.98万元。因,以及公司后续提升盈利能力的相关对策;并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业绩走势差异进行比对分析,要求发行人进行合理解释。 联席保荐机构提示发行人:紧密关注行业及主要客户需求的变化,持续加强公司核心产品的研发,努力提升经营业绩,同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不适用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所作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1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年10月29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900万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2021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开山股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年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1年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元
褚晓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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