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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箭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8

证券代码:002381 证券简称:双箭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8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17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1538号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耿亮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20年1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19,421,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01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119,421,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6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沈耿亮先生、沈会民先生、沈凯菲女士、沈洪发先生、吴建琴女士、虞炳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以上六人与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本次换届选举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沈耿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2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2、选举沈会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2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3、选举沈凯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2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4、选举沈洪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2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5、选举吴建琴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2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6、选举虞炳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2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红雯女士、袁坚刚先生、李鸿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三人与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六名非独立董事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本次换届选举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选举王红雯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2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2.2、选举袁坚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2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2.3、选举李鸿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2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举梅红香女士、钱英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陆新会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上述人员的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选举结果如下:

3.1、选举梅红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119,42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3.2、选举钱英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119,42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19,421,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19,421,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煜律师、朱腾飞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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