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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箭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4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3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5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3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1538号公司科研中心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耿亮先生
主持。
    5、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8年4月10日的《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数183,107,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28,500,000股的42.73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
183,107,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3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
份16,119,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61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谢发友、任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3,10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119,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3,10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119,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83,10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119,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3,10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119,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83,10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119,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3,10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119,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3,10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119,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同意 183,107,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6,119,5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3,107,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6,119,5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3,107,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6,119,5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任浩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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