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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箭股份: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90 号文)核准,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双箭股份”或“公司”)获准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2016 年 1 月 13
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7,5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 6.14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475,85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61,904,575.47 元,并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挂牌上市。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双箭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
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结束,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作为双
箭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或“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保代代表人             秦敬林、王捷
联系电话               0571-86483910
                       因原保荐代表人徐子庆离职,自 2017 年 5 月 15 日起不再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担任双箭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委派保荐
                       代表人王捷接替。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Double Arrow Rubber Co., Ltd.
公司简称               双箭股份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428,500,000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晚村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晚村
法定代表人             沈耿亮
联系人                 张梁铨、沈惠强
联系电话               0573-8853988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1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2 月 4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双箭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银河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双箭股份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
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银河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
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双箭股份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
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双箭股份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双箭股份
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双箭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双箭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双箭股份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
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
价机制。
    4、定期或不定期对双箭股份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
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核查意见、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收购桐乡和济颐养院有限公司 22.5%股权
    2016 年 1 月 26 日,双箭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收购桐乡和济颐养院有限公司 22.5%股权的议案》,关联董事沈耿亮、沈凯菲父
女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同日,双箭股份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桐乡和济颐养院有限公司及其自然人股东
冯建召、陈哲明、蒋林娜、赵平、徐建刚、钟荣虎、何威、施漪、张静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 2,070 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合计持有桐乡和济颐养院有限
公司 22.5%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桐乡和济颐养院有限公司 8,000 股
股份,占总股份数的 100%。
    双箭股份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事宜履行
了内外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转让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8%股份
    2017 年 4 月 10 日,双箭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
让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8%股权的议案》,同意以人民币 3.5 亿元向马立
民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搏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所持有北京约基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均发表了认可意见。
    同日,双箭股份与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马立民、马立民
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搏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
《关于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
    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
让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8%股权的议案》。
    双箭股份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事宜履行
了内外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投资入伙上海金浦医疗健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 年 4 月 27 日,双箭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
公司投资入伙上海金浦医疗健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双箭
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双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8,000 万元投
资入伙上海金浦医疗健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其有限合伙人。
关联董事沈耿亮、沈凯菲父女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双箭股份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事宜履行
了内外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入伙桐乡春阳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 年 8 月 30 日,双箭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
公司入伙桐乡春阳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双箭股份
全资子公司上海双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8,000 万元出资,认
缴桐乡春阳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00 万元的份额,成为其
有限合伙人。关联董事沈耿亮、沈凯菲父女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
立董事意见。
    双箭股份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事宜履行
了内外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银河证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双箭股份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导
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
访谈沟通等。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
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
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
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
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双箭股份
的信息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定,对法定应披露的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均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双箭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 2016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秦敬林                   王 捷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保荐机构(公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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