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拟以人民币 2000 万元向浙江桐 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位于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路 10 号 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公平、合理,遵循了 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有助于盘活公司资产,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符合 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出售资 产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范仁德、王红雯、袁坚刚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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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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