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 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人民币 2000 万元向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位于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 道文华路 10 号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有助于盘活公司资产,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不 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合理,定价公允,遵循了客观、 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非关联股 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时,关联董事已进行了回避表决,审 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 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范仁德、王红雯、袁坚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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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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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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