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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沙秀路99号亚厦中心A座1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张小明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0日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为1,339,996,498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合计持有股份763,110,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48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4,753,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25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56,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153,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8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3,021,4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884%;反对88,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116%;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8.9065%;反对8,344,7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93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8.9065%;反对8,344,7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93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8.9065%;反对8,344,7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93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

(5)《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8.9065%;反对8,344,7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93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

(6)《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8.9065%;反对8,344,7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93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

(7)《关于修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8.9065%;反对8,344,7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93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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