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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短期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短期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短期理财业务”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除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理财产品)买卖或固定收益类证券(除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无担保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交易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第三条 公司从事短期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 短期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 短期理财交易的标的为保本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保本收益递增类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三) 公司进行短期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短期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短期理财业务的最终审批机构。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短期理财事项:

(一)单笔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内且当年累计短期理财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0%的短期理财交易;单笔理财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或当年累计短期理财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0%的短期理财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理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短期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短期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筹措短期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短期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财务总监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短期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短期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短期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八条 短期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短期理财的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短期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二)经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并书面同意后,短期理财业务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短期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每月5日前,财务部将短期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和审计部;

(四)短期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短期理财业务本金

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第九条 短期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短期理财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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