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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组成。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召集人任期与其独立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召集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召集人资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方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反对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召集人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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