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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之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2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新 杨 强 钱志昂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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