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实际、战略规划、盈利状况、股东意愿、外部环境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
二、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对外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 | 履行的审批程序 | 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 | 实际担保合同签署时间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限 | 实际担保金额 | 是否履行完毕 | 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
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 8,000 | 2021年1月27日 | 连带责任保证 | 两年 | 633.97 | 是 | 无 |
1,074.00 | 是 | 无 | ||||||
333.78 | 是 | 无 |
(2)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担保,高峰时点未超过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额度,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1年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0。公司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能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三、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体系健全,能够有效执行各项制度,较好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对公司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家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管理较为了解,其审计团队执业经验丰富,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循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诚信独立,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多年来其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能够从专业角度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履行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其担任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
五、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伟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不超过3,300万元的接受劳务、房屋租赁、零星购销等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经营行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平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自有资金充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同时,该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内控程
序健全,能有效防范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宋义虎: 郑丽君: 祝卸和: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