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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7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840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才及管理骨干,不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首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以2022年7月5日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40名激励对象授予1,050万份股票期权。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吴汉明) (陈胜华)

(刘 越) (吴西彬)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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