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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并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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