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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7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2019年10月,公司经自查发现2015年12月收购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正常的审批决策程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对于该等违规担保事项,公司不予追认,并积极主张上述违规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鉴于公司已失去对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的控制,公司自2019年10月起不再将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总额

为人民币2亿元,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0.00万元。该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无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吕海洲、刘岳辉、蔡敏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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