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77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25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南滨西路36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凌杰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7,159,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03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6,675,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3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48,9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834%;反对19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008%;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6.5110%;反对19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0.3266%;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162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48,9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834%;反对20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154%;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6.5110%;反对20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3.2617%;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274%。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733,2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5614%;反对25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635%;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6.8582%;反对25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2.9144%;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2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