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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云集路1152号;

任军,时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尧根,时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

吕旭幸,时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董事;

何珍,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沈依伊,时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代董事长、代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孙黎明,时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胡宝坤,时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丽云,时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谭钦水,时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钟婉珍,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平华标,时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詹金彪,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大安,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莫国萍,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成华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赵科学,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国贤,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等客户的

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

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因前述事项,亚太药业于2021年3月27日对2016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16年-2018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分别由86,287.45万元、108,295.11万元、130,970.92万元调整为76,234.19万元、90,686.87万元、113,239.27万元,2016年-2019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由12,529.06万元、20,215.21万元、20,778.58万元、-206,865.49万元调整为9,680.09万元、13,950.05万元、15,094.60万元、-192,067.38万元。

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亚太药业时任董事、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军,亚太药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新高峰董事陈尧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亚太药业董事、时任总经理吕旭幸,董事、财务总监何珍,董事钟婉珍,独立董事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监事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亚太药业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副总经理沈依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亚太药业时任董事平华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亚太药业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孙黎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亚太药业副总经理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第17.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军,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陈尧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总经理吕旭幸,董事、财务总监何珍,董事钟婉珍,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副总经理沈依伊,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孙黎明,时任董事平华标,独立董事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监事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副总经理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军,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陈尧

根给予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军、陈尧根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亚太药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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