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台海核电: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5号)、《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7号)、《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马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2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台海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作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核电”)的控股股东,所持有台海核电的股份分别于2019年3月、4月、5月被司法冻结,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33837万股,占你公司所持有台海核电股份总数的89.63%,占台海核电股份总数的39.02%。你公司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台海核电迟至2019年7月12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现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公司等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因未能按期支付租金被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起诉。作为融资租赁业务担保方,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雪欣、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于2019年3月25日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经与租赁方和解,上述失信信息于2019年4月18日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公司迟至2019年6月4日才对该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台海集团所持有你公司的股票分别于2019年3月、4月、5月被司法冻结,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33837万股,占其所持有你公司股份的

89.63%,占你公司股份总数的39%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已知悉上述事项,但迟至2019年7月12日才进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现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王雪欣、马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主要内容:

“王雪欣先生、马明先生:

经查,你们分别作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核

电”)的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以下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一)台海核电未及时披露公司等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事项台海核电控股子公司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因未能按期支付租金被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起诉。作为融资租赁业务担保方,台海核电及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以及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于2019年3月25日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经与租赁方和解,上述失信信息于2019年4月18日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台海核电迟至2019年6月4日才对该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二)台海核电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重大事项

控股股东台海集团所持有台海核电的股票分别于2019年3月、4月、5月被司法冻结,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33837万股,占其所持有台海核电股份总数的89.63%,占台海核电股份总数的39.02%。台海核电于2019年6月21日已知悉上述事项,但迟至2019年7月12日才进行披露。

你们在公司以上事项中,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现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于2019年8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四川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主体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将根据四川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四川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