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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7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准时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岑央群女士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二、以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已就拟定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事宜通过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会议等途径充分征求了员工的意见,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监事岑央群女士、金吉鸿先生参与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故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关联监事岑央群女士、金吉鸿先生参与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故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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