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49)。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志坚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10日(周四)下午14:30;
4、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0年12月1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8号)
6、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 股东人数 | 拥有及代表的 股份数(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
现场参会 | 6 | 239,246,680 | 29.54% |
网络参会 | 7 | 118,300 | 0.01% |
合计 | 13 | 239,364,980 | 29.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 | 11 | 14,039,000 | 1.73%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00 审议《关于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39,300,0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2020年12月1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