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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剑股份: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0]230Z0925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容诚专字[2020]230Z0925号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剑股份)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神剑股份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神剑股份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 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2020年1月修订)》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神剑股份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神剑股份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

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神剑股份2019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神剑股份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神剑股份容诚专字[2020]230Z0925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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