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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剑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7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剑股份”)全资子公司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航空”)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2019)沪0115执异384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一)申请人:上海通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3-62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豫

(二)委托代理人:方标、王磊,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执行人:

1、上海嘉际交通运输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际”)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628号1号楼228室

法定代表人:王硕华

2、被执行人:上海续辉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续辉”)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红旗东路518号1430室

法定代表人:陈其龙

3、被执行人: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西安嘉业模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模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新型工业园(经发一路)

法定代表人:徐昭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2月,上海嘉际交通运输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定循环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此笔款项于2008年8月提款;上海续辉物资有限公司以自有26套商业房产为此项贷

款提供了抵押;同时嘉业模具为此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08年9月,上海银行发现上海嘉际公司出现违约后对债务人进行了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08年12月10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419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止2008年9月20日被告上海嘉际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以及利息人民币27.02万元;

(二)被告上海嘉际公司应于2008年12月20日前偿付原告欠息人民币27.02万元及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应付而未付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付方法按照合同约定);

(三)被告上海嘉际公司应于2009年1月底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付方法按照合同约定);

(四)如被告上海嘉际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上海续辉公司协议将上述抵押的26套房产予以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该房屋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续辉物资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嘉际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嘉业模具对被告上海嘉际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上海嘉际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2013年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浦执字第1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上海续辉公司名下上述26套房产,并于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但时至今日,上述房产尚未能完成拍卖。此笔债权先后由上海银行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宁波峰湖安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峰湖安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该笔债权后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上海通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执异3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上海通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浦执字第11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嘉业航空(前身为嘉业模具)2008年12月作为当事人参与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后,一直未收到与本案后续相关的任何法律文书,直至收到本次法院裁定书。

三、本次裁定担保的其他情况

针对上述裁定,嘉业航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昭出具承诺:若因上述担保涉及的执行案件最终追究嘉业航空连带保证责任,致使神剑股份及嘉业航空产生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徐昭将无条件地全部向神剑股份及嘉业航空予以补偿,不会因此让神剑股份及嘉业航空产生任何经济损失。

四、本次裁定事项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债务人上海嘉际公司已无偿债能力,法院已裁定将上述抵押的26套房产进行拍卖,若该拍卖不成功或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有效偿还,嘉业航空对上述债权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利率的计算方法合同约定为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后的1.5倍)等;

(二)若嘉业航空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将向嘉业航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昭进行追偿,不会因此让神剑股份及嘉业航空产生经济损失,且对神剑股份及嘉业航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六、其他事项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并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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