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独立意见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判断,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项目”延期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王 军 | 肖 勇 | 杨瑞平 |
202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