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52 号
邬庆文:
你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0年11月13日至25日期间,累计卖出同德转债37,950张,卖出金额为6,268,018.87元;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累计买入同德转债22,150张,买入金额为3,408,252.26元。你上述买卖同德转债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