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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7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运业”、“上市公司”、“公司”)拟向永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锋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永锋集团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3,482,142股股票(含本数),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15,000.00万元。

本次发行前,永锋集团持有上市公司93,733,221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9.90%,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永锋集团拟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后,永锋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127,215,363股股份,持股比例将增至36.66%,导致永锋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鉴于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且永锋集团已承诺其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待

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永锋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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