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召开前收到的议案《关于公司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该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向济南海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锰矿一事,需认定为关联交易,且此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