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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瑞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2-09-01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
                                     1
人。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
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证监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
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2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
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
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
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3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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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规定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公
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内幕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6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内幕信息后,应进
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
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7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
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
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在立即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
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8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
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交由证券部予以保存。
                                     9
    第三十九条     证券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
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
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
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
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内幕
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
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10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如果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澄
清公告。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
析。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
                                    11
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
公司内幕信息。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
                                    度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
                                     12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披露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
通、澄清。
    第五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
行回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
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
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五十六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
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
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
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
                                   13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
                            告、申报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额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14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
公司股份,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公告内容及时向公司申报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每个月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出具书面的检查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传阅,如果发现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章     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
                              式和流程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
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
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六十五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立即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15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
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
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
解聘其职务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十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
    第七十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
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将所有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公司向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有
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
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
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16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
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报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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