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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中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峰投资”)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控股股东因其投资的半导体硅片项目资金需要,拟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截至本公告日,康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76,046,7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51%;康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陆仁军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333,930,7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62%。康峰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6,494,520股,拟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6%。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进行,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康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持股5%以上的股东康峰投资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持有股份的数量(股)占股本比例(%)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总数(股)占股本比例(%)
康峰投资276,046,71062.51333,930,77675.6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康峰投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项目投资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26,494,520股,拟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6%。

4、减持期间: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窗口期除外),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窗口期除外),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二)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做承诺

康峰投资承诺:本公司将所直接持有的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承诺的锁定期到期后,延长锁定期三十六个月至 2016 年 1 月28 日,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柘中建设的股份,也不由柘中建设收购本公司所持股份。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转让上述股份将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康峰投资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上述承诺已于2016年1月28日履行完毕。

2、重大资产重组时所做承诺

康峰投资承诺:本公司因本次资产重组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柘中股份的股份,也不由柘中股份收购其所持股份,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股东在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吸收合并上海柘中(集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所做承诺与《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所做承诺一致。

康峰投资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上述承诺已于2017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0-44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康峰投资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其他事项说明

1、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减持,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根据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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