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田怡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1、经审阅田怡女士履历等材料,田怡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提名、任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田怡女士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任职资格合法。
3、田怡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博华 金景波 陶滕云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